以色列签证类型须知
过境签证申请须知 适用于因乘坐以色列航空公司航班前往第三国而需在以色列国转机过境者。如转机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则无需申请过境签证。 一、签证材料: 1.以色列航空公司机票或机票订单。 2.签证申请人最终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 3.签证申请人最终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的相关文件,如邀请信等(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均可)。 4. 用英文完整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格一式二份,该表格可在使馆签证处现场填写。 5. 签证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三张。 6. 签证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期至少六个月)。 二、费用 签证申请费人民币壹佰伍拾元(¥150)整。无论签证申请人的签证获签与否,签证申请费都不予退还。 三、签证申请方式: 1. 如签证申请人在北京及距北京两小时车程之内地区居住需签证申请人本人亲自到使馆签证处递交申请;如一次同时有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则至少需要一名申请人亲自递交申请; 2. 如签证申请人在外地居住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申请: ①.委托他人到使馆签证处递交申请,委托人需持申请人正式委托书; ②.签证申请人邮寄全部申请材料及签证申请费到使馆签证处。如签证申请人需签证处回寄护照请写明详细回邮地址,并预付邮费人民币四十元(¥40)整,申请人的护照将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回申请人。 四、签证申请所需时间: 使馆签证处在收到签证申请人全部材料的四至十个工作日之内对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给予签证申请人签证是否获签或另需补充其他材料的答复。签证申请人可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四至十个工作日之内与使馆签证处联系查询签证申请处理情况。请签证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时写明详细联系方式及电话,以便使馆签证处及时与签证申请人联系。 五、注意事项: 1. 除机票原件、护照外,签证申请人递交的其它申请材料将由使馆签证处存档保存,不再退回!请签证申请人事先做好复印件,使馆签证处不负责替签证申请人做复印! 2. 请签证申请人在获得以色列签证后在签证有效期之内前往以色列,如在签证有效期内未能成行但仍需前往以色列,签证申请人需重新提交签证申请(手续同上)。 六、签证处对外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 使馆签证处对外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使馆签证处联系电话:010-85320506;传真:010-85320613 以色列驻华大使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泽路17号,邮政编码:100600。 可通过访问以色列驻华大使馆网页的方式获取签证信息,网址为: http://beijing.mfa.gov.il 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以色列驻华大使馆签证处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