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签证类型须知
ADS 旅游签证 持有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或捷克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颁发的“ADS签证”的旅游者可按照既定的行程在捷克共和国境内旅游。ADS签证是颁发给至少六人(包括五个游客和一个团长组成的旅游团成员的。在捷最长停留时间为30天。 1.签证申请 “ADS签证”应通过ADS授权旅行社申请。申请应由旅行社在使馆登记备案的送件人直接递交(如:不能通过邮寄方式)。送件人须持有中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证件及由欧盟成员国使馆或领事处颁发的证件。 2.需要由ADS授权旅行社提交的材料 1.所有成员名单,包括护照号、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需翻译成英文); 2.由旅行社代表签名的信函,其中应提供详细的计划行程(英文),包括往返航班详情、出入境的具体时间地点、代表团旅行期间所住酒店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每个酒店住宿天数,以及旅途中景点间的交通工具; 3.由航空公司确认的中国—欧洲—中国往返机票的预定单(含旅游者名单); 4. 旅行团团长姓名; 5. 指定欧洲合作旅行社的名称及具体联系方式; 6. 欧洲合作旅行社的确认函,保证将为每个旅游团成员提供行程安排中所述的在欧洲的食宿及交通服务; 7. 每个旅游团成员均需提供: - 由本人签名的正确填妥的签证申请表(须为原件),以及一张3.5 x 4.5 厘米 的近照(底色不能为红色); - 有效期至少应比签证失效期长90天的护照,及护照中身份证明页的复印件; - 在捷克共和国旅游期间的相应保险单(有效期应包含在捷停留的整个时间段,保额至少为3万欧元,包含所有紧急医疗费用及出险送返费用); - 资信证明,如,银行资金证明; - 工作单位或公司的在职证明(包括单位地址、电话、传真、签字人的签章及职位),述明:a 职位 b 月薪 c 休假许可 d 确认旅游回国后继续与该雇员保持聘用关系 3.其它材料、要求及信息 1. 所有材料都必须翻译成英文或捷文 2. 有可能要求中方ADS授权旅行社提供附加的材料或信息 3. 有可能要求旅游团成员进行面试 4. 提供上述材料并不能保证能够得到签证 4.签证审核时间 签证的审核时间根据申请签证的数量而异。建议提交申请的日期越早于出发日期越好,签证审核需要至少十个工作日。 5.行程变更 签证适用于递交申请时预先确定的行程。如果在中方旅行社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在提交申请日期和出发日期之间行程发生任何改变,中方旅行社有义务立即通知颁发签证的使馆或总领馆。需注意的是,行程的改变只能是细节上的,例如代表团将入住的酒店。在任何情况下,旅游团必须集体行动,行程的基本安排不能改变。 6.旅游者离开团队 如任何ADS游客离开了团队或没有回到中国,要求中方旅行社立即向证颁发机构汇报。 如果任何一位ADS签证旅游者失踪或者任何一位ADS签证旅游者没有返回中国,各自负责的中国旅行社及捷克合作旅行社应立即向ADS联系点报告。 1.在捷克共和国的ADS联系点: 外国人和边境警察理事会 传真:+420 974 841 086 (任何失踪旅游者的信息都必须以传真方式发送到上述传真上) 2.在中国的ADS联系点即签证颁发机关 同时也必须通知在捷克共和国的ADS联系点! 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北京) Mr. Petr Spacil 传真:+8610 6532 5653 电子邮箱:beijing@embassy.mzv.cz 或者捷克共和国驻沪总领事馆(上海)Mr. Tomas Kara传真:+8621 6474 1159 电子邮箱: shanghai@embassy.mzv.cz 出入境手续要求 1. 旅游团团长必须在入境和出境的同时将旅游团成员名单出示给边警。万一有旅游者失踪,他/她的姓名必须明确地在名单上标明。 2.如果出入境手续在机场办理,团队的所有成员必须在同一个柜台办理出入境手续。旅游团团长首先应出示旅游团成员名单。 如不遵守上述条款,捷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将终止和各旅行社的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