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签证类型须知
申 请 短 期 探 亲 访 友 签 证 除签 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颁发的签证可以在申根区内自由地流动。申根国包括下述15个国家: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和葡萄牙。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90天 。 探亲访友签证须知 须知: 主管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 目的地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是受理该国签证的主管机关. 如果主要目的地不能确定,则须向最长停留国申请. 如果将前往众多申根国,且在每个国家停留时间均等,应向第一入境国的使馆/领事馆申请签证。 签证申请: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18岁以下的申请人必须有经父母核准的申请并在向使馆申请时至少有其中一人在场陪同. 例外:德国需要电话预约才能申请签证 所需材料: 1. 一套完整填写的申请表格和两张两吋白底近照. 例外: 芬兰和意大利: 一张照片 卢森堡:三套申请表和三张近照 西班牙:四套申请表和两张护照相 2. 护照,在签证有效期满后90天仍有效,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例外: 卢森堡: 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需要两张 3. 经济能力证明: 有关经济能力证明或担保信的格式请申请人向大使馆或处理相关事宜的领事馆询问. 赴丹麦签证申请者经济费用担保证明方法: 可在邀请信或担保函中注明,也可以开银行存款证明. 4. 相关保险须涵盖申根国境内旅行的全程, 最低保额是每人三万欧元并涵盖紧急 医疗救助的费用以及回国就医和死亡人的遗体运送回国的费用. 例外: 丹麦和卢森堡:在取签证时才需要这个保险. 5. 对于中国的申请人: 户口全部页以及更改页的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明或暂住证. 由申根地区邀请人发出的带有联系方式的邀请函原件需包括以下内容:被邀请人的姓名,停留时间,邀请人的护照或居留许可(如果是外国人居住在申根国家)的复印件. 所有文件必须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所有文件必须是原件并附上复印件. 例外: 芬兰: 需要结婚证或公证文件, 公证文件必须由外交部认证. 若已婚人士与配偶的户口是分开的,则需要配偶的户口复印件. 奥地利,丹麦, 卢森堡: 若是探亲签证,则需中国合法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西班牙: 家庭或亲属证明(家庭关系登记需译成西班牙文或英文、公证书需要正本及复印件) 瑞典: 如果在户口里不能体现亲属关系则要提供正本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6. 对于外国申请者:须提供居留许可和护照所有页的复印件. 7. 单位派遣函(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需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职务,预期停留时间,工资,地址,电话,传真并加盖公司或学校的公章. 8. 邮寄返还护照: 请与大使馆和签证处联系 9.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双方的书面同意书(父母亲可亲自来使馆以书面形式证明或由公证人公证后带来) 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如果父母离异则需要离婚证书和监护证明原件并翻译成英文或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例外: 西班牙: 学校假期证明 机票预订单 10. 如果有需要,签证处有权进一步向签证申请人索要更多材料. 法国: 邀请方给申请人提供经当地市长办公室批准的住处的证明或酒店预订确认函. 这些文件可能在当地机场边防警察机关被要求查验. 意大利: 邀请方给申请人提供住处的证明或酒店预订确认函 瑞典: 邀请人提供的完整的个人注册证明 11.费用: 60欧,若支付当地货币则按照相关使馆的官方汇率收取.丹麦: 600元人民币. 请注意: 没有其它附加费用. 申请表格和其它材料的递交以及安排预约面试均是免费的. 对于欧盟公民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儿童免费发放签证. 例外: 丹麦公民的配偶需交纳签证费. 备注: A 上述要求并不是一个申请签证的详细要求. 如果有需要,相关申根签证处有权进一步向签证申请人索要更多材料. B 有关不同国家的签证信息以及办公时间请参考其网站或询问相关签证处 C 签证受理时间通常需要大约15个工作日 D 申请人提交以上文件并不代表一定会拿到签证 签证申请程序: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如外事办公室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丹麦驻北京大使馆签证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邮编: 100600 电话:+86 (10) 8532 9900 传真:+86 (10) 8532 9936 E-mail: bjsamb@um.dk 请注意:签证费概不退还. 丹麦驻中国大使馆及领事馆信息 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 管辖上海,安徽,江苏和江西, 浙江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上 海 延 安 西 路 2200号 国 贸 中 心 701室 200336, 电 话: +86 21 6209 0500 传 真: +86 21 6209 0504 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 管辖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广 州 市 流 花 路 中 国 大 酒 店 商 务 楼 1578室 510015, 电 话: +86 20 8666 0353 传 真: +86 20 86670315 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 管辖香港和澳门的签证事务。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402B室, 电话:+852 2827 8101 传真:+852 2827 4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