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签证类型须知
如 何 申 请 居 留 和 工 作 许 可 申请须知 每 位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两 张 红 色 申 请 表 并 贴 上 两 张 两 寸 近 照。 表 格 必 须 完 整 及 正 确 地 用 英 文 或 丹 麦 文 填 写 。 申 请 人 在 表 格 及 其 附 件 ( 郑 重 声 明 )和 相 关 文 件 上 亲 自 签 名 并 对 所 填 内 容 负 全 责 。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 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 邮编: 100600 电话: +86 (10) 8532 9900 传真: +86 (10) 8532 9936 E-mail: bjsamb@um.dk 材料 1. 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护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 邀请人的邀请信(如果邀请人承担旅行费用,请在邀请信中说明)。 3. 邀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的雇用合同或证明。 4. 邀请人的居留身份(可以是护照,或有效的丹麦签证,或长期居留证的复印件)。 请注意:如果邀请方是丹麦公司则不需要 5. 邀请人的工作情况(雇主声明,或者他、她所拥有的饭店、公司的工商登记等等。 如果是丹麦公司则不需要 6. 邀请人的银行证明。 7. 如果申请人自己负担费用,须出示银行证明。 上述所有文件需要提供原件。
补充材料,信息和提示 使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也有权要求申请人前来面谈。所有材料均需用英语或丹麦语。 除两张申请表格外,请将其它文件用A4纸复印一套。在收齐所有文件之后本使馆会把申请转给丹麦移民局。移民局需要2-3个月左右来做出决定。一旦有结果本使馆会尽快通知申请人。
费用 申请费用为970人民币。 如需回寄护照,请另付特快专递费。无论申请是否成功,费用概不退还。
丹麦驻中国总领事馆信息 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 管辖上海,江西,安徽,江苏和浙江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上 海 延 安 西 路 2200号 国 贸 中 心 701室 200336 电 话: +86 (21) 6209 0500 传 真: +86 (21) 6209 0504 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 管辖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广 州 市 流 花 路 中 国 大 酒 店 商 务 楼 1578室 510015 电 话: +86 (20) 8666 0353 传 真: +86 (20) 8667 0315 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 管辖香港和澳门的签证事务。 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402B 室 电话: +852 2827 8101 传 真: +852 2827 4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