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签证类型须知
短 期 商 务 签 证 申 请 须 知 关于申根国商务签证须知 须知: 申根国家签发的签证允许在申根地区内自由流动,如果不是则另在签证上会说明. 申根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 最长停留期限是90天. 主管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 目的地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是受理该国签证的主管机关. 如果主要目的地不能确定,则须向最长停留国申请. 如果将前往众多申根国,且在每个国家停留时间均等,应向第一入境国的使馆/领事馆申请签证。 签证申请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如外事办公室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所需材料 - 一套(主表和副表)完整填写的申请表格和一张两吋白底近照.
例外:西班牙:4张申请表格 比利时、德国、瑞典:2张申请表格 - 护照,在签证有效期满后90天仍有效,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 中方公司的正式介绍信(翻译成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注明地址,电话,传真,申请者职务,工资,访问目的,并签名,加盖公司印章.
- 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翻译件(可以翻译成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 由申根地区邀请人发出的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内容包括:
A 抬头,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站(如果有) B 预期停留时间 C 停留原因及日程安排 请注意:丹麦和希腊要求邀请函从丹麦和希腊国内的邀请方直接传真给该国使馆签证处. 6. 经济费用担保证明(可在邀请信或担保函中注明) 关于担保函的格式,请参照网站或咨 询相关领事部门. 7. 对于国外申请者:需提供居留许可(如果可以)和一套复印件. 8. 最低保额是每人三万欧元并涵盖申根国的境外医疗旅游保险正本和副本各一张. 9. 费用:60欧,若支付当地货币则按照相关使馆的官方汇率收取.请注意: 没有其它附加费用. 申请表格和其它材料的递交以及安排预约面试均是免费的. 备注: A 上述要求并不是一个申请签证的详细要求. 如果有需要,相关申根签证处有权进一步向签证申请人索要更多材料. B 有关不同国家的签证信息以及办公时间请参考其网站或询问相关签证处
有关使馆和总领馆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条例,签证申请者必须到其长期居住地的行政领事馆办理签证。根据申根规定,签证由申请者在申根区主要目的国签发,可以不是第一入境国,如果申请人在几个申根国家停留的时间相同,则应该到其第一入境国的驻华机构申请签证。 申请签证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递交签证 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邮编: 100600 电话:+86 (10) 8532 9900 传真:+86 (10) 8532 9936 E-mail: bjsamb@um.dk
丹麦驻中国大使馆及领事馆信息 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 管辖上海,安徽,江苏和江西,浙江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上海延安西路 2200 号 国 贸 中 心 701 室 200336,电话:+86 21 6209 0500 传真:+86 21 6209 0504 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 管辖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广 州 市 流 花 路 中 国 大 酒 店 商 务 楼 1578 室 510015, 电话:+86 20 8666 0353, 传真 :+86 20 8667 0315
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 管辖香港和澳门的签证事务。香港湾仔港湾道23 号鹰君中心2402B 室, 电话:(+852) 2827 8101, 传真:(+852) 2827 4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