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有效期延长1个月 质监部门需5日内行动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旅游局了解到,全国首个《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今年7月1日起将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旅游投诉的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一旦接到投诉,质监部门需在5日内行动。
对此,福建省旅游业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增加旅游投诉处理的透明度,并提高游客的维权效率。
目前全国试行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明确,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投诉时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起算。
而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则将投诉时效期延长至90天,即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对旅游投诉时限、旅游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管辖范围、投诉的处理规范等进行了界定,此举将极大提高游客的维权效率,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游客和旅游企业的权益。”携程旅行网相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规定,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据了解,《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还对游客滞留可动用旅行社质保金做了明确规定。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需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
如果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作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记者 朱丽萍)
来源:海峡都市报